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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海龙盗窃案)_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德开检部一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董海龙,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8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棱县**乡**村**屯,捕前无固定住所。因盗窃罪于2017年6月23日被夏津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因盗窃罪于2018年12月21日被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9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3月20日被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同年4月22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海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自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董海龙至德州市德城区永兴碳素厂、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都路奇威特厂等地点先后实施盗窃作案四起,盗得被害人王某某、李某甲等人电动车电瓶四组,经鉴定,被盗电瓶总价值860元。

2.2020年2月,被告人董海龙先后至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嘉城东郡B区南门附近、德百物流东南角等地点实施盗窃作案四起,盗走被害人张某某、李某乙等人电动车共四辆,后将车上电瓶变卖,车架随手丢弃。经鉴定,被盗电动车总价值20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董海龙共实施盗窃8起,涉案总价值2860元。2020年3月19日16时许,德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民警在德州市德城区汽车总站对面中国建设银行附近将被告人董海龙于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董海龙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螺丝刀、扳手等物证;2.受案登记表、购车凭证等书证;3.被害人张某某、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董海龙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勘验等笔录;7.现场监控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海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海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被告人董海龙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海龙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德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李金玉

检察官助理:李波

2020年7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海龙现羁押于德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涉案财物及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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