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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洪某、李长某盗窃案)_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密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董洪某,男,198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七台河市茄子河区****小学院内平房(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街道******号)。2014年10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0元,2020年3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长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904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天津市武清区**工地(户籍所在地:七台河市茄子河区**村**组**号)。2013年12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9月1日因犯盗窃罪被七台河市茄子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元,2019年11月22日刑满释放。2020年11月28日因涉嫌盗窃被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密山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洪某、李长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6 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3日晚,在宝清县五九七农场盛世桃园小区内,被告人董洪某将被害人靳某某(男,50岁)、伊某某(男,27岁)2辆汽车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剂价值人民币1,381元

2.2020年10月8日晚,在密山市中俄广场、贵宾北花园、杏福霖宾馆附近路边等地,被告人董洪某、李长某将被害人刘某某(女,54岁)、郑某某(男,40岁)、李某甲(男,42岁)等9人10辆汽车的三元催化器盗走。经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器价值人民币15,409元。

3.2020年10月10日晚,在宝清县新世纪家园、绿洲新城等地,被告人董洪某、李长某将被害人侯某某(男,32岁)、杨某某(男,36岁)、李某乙(男,30岁)等8人8辆汽车的三元催化剂盗走。经认定,被盗三元催化剂价值人民币4,420元。

综上,被告人董洪某盗窃20起,共计价值人民币21,210元;被告人李长某盗窃18起,共计价值人民币19,829元。

经侦查,被告人董洪某于2020年10月14日被公安机关在七台河市抓获,被告人李长某于2020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在天津市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侦破经过、扣押及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微信聊天截图、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王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靳某某、伊某某、刘某某、郑某某、李某甲、侯某某、杨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洪某、李长某的供述和辩解;

5.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搜查笔录;

6.董洪某、李长某实施盗窃过程、行动轨迹等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洪某、李长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洪某、李长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洪某、李长某系共同犯罪,董洪某、李长某均系主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洪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董洪某认罪认罚,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其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月梅

      2021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董洪某、李长某现羁押于密山市看守所;

    2.本案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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