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某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董某国(绰号“锒铛”),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71972********,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家住本市**街道**苑**幢**号。2016年4月21日因犯诈骗罪被玉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6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某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绰号“胖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湖南省洞口县**乡**村**组**号。2017年6月13日因赌博被玉某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11日被玉某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转监视居住。
本案由玉某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国、张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9月11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董某国合伙分别在本市**街道**村拆迁空地、**村、**村山洞口的空地、*村洗车场等地开设赌场,并组织董某甲、王某某等人以“三十二张”扑克牌押小庄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获利达十万余元。
2019年9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张某某在本市**街道**村**巷洗车场被民警抓获归案。同年9月16日14时许,被告人董某国在本市**街道**号小区**饭店后面小店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收缴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六查一联系、刑事判决书、光盘制作说明等;
2、证人吴某某、南某某、董某乙、王某某、谢某某、汪某某、熊某某、刘某某、揭某某、陈某甲、陈某乙、李某某、倪某某、童某某、吕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
3、被告人董某国、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照片;
5、视听资料: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国、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提供赌博场所供他人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某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红艳
2020年1月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国现羁押于玉某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公安案卷材料3册,建议书1份,函1份,病例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2份,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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