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20〕488号
被告人董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8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北省武安市**镇**村**号,现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街**室。2019年11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2月17日由西安市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4月2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董某在西安市高新区鱼化寨英发新苑小区,使用假名“宇某某”,谎称炒比特币稳赚不赔,虚构投资麒信网络科技工作室和其他用钱事由,先后多次骗取被害人邓某某135932.94元、赵西霜54430.2元、任西30000元、周青21724.2元和周丹丹8766元,后将上述款项供其个人日常开销和网络游戏。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董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转账记录、情况说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邓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供述;
5、辨认、指认、提取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董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超
2020年6月24日
附:1、被告人董某现被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2、案卷四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建议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