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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永庆诈骗、董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公开版)_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二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董永庆,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122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镇**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122199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东省白云区**村**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12日被淮滨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永庆涉嫌诈骗罪,被告人董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董永庆通过QQ群发布卖口罩的广告,因张某某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发、销售等工作,在看到被告人董永庆发布的卖口罩的广告后,通过微信咨询其关于买口罩的事情。2020年2月27日,被告人董永庆将其注册的另一个微信号(昵称为“特瑞阿庆”)推荐给张某某,被告人董永庆在与张某某的聊天中自称是湖南特瑞精密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为了骗取张某某的信任,其将特瑞公司口罩生产资质、营业执照等证件发给张某某,张某某确认后,就向其订购了23万个口罩,被告人董永庆称需要交15万元定金。2月27日至29日期间,被告人董永庆以各种理由,让张某某先后通过手机网上银行向其提供的邮政储蓄银行卡(银行账号为:62179961001********)转账15.5万元,向其提供的建设银行卡(银行账号为:62170034000********)转账1万元,张某某转完定金后,被告人董永庆未给张某某发货,并将张某某的微信拉黑。被告人董永庆骗取16.5万元钱后,将部分诈骗资金通过微信转到自己的银行卡和其哥董某某的银行卡上,并从ATM机将钱取出,部分钱款被其通过微信消费。

被告人董某某在明知董永庆转到其银行卡内的钱为非法所得的情况下,通过其微信协助董永庆转移赃款两次,一次转移9000元,一次转移11400元。为逃避公安机关追查,被告人董某某将董永庆诈骗使用的他的银行卡注销,微信交易记录删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证明、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交易记录和扣押清单等;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董永庆、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永庆、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永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价值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永庆、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郁志文  

2020年7月31 日

附:

    1.被告人董永庆、董某某现羁押在淮滨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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