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文某辉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检诉刑诉〔2018〕74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8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831983********,汉族,本科文化,自由职业,住山东省寿光市**街道**村(户籍地山东省寿光市)。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2月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文某辉,男,198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91982******** ,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海荣,男,1984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1241984********,汉族,高中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南省永州市双牌县**镇**巷**号(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浩,男,198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811989********,汉族,中专文化,自由职业,住湖北省钟祥市**镇**村(户籍地湖北省钟祥市)。因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1月31日被泗洪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后于同年2月13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等人涉嫌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2月29日退回泗洪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12月3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至2017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自行编程开发了《神途》游戏外挂程序,该程序具有“自动打怪、自动捡拾指定物品、自动修理装备、自动购买物品、自动回城”等功能。

2017年1月至2018年1月间,被告人董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QQ、微信等途径向被告人文某辉、郑海荣销售《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相应的激活码,合计453次。

在此期间,被告人文某辉将从被告人董某某处购买的《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相应的激活码加价后再通过QQ、微信等途径向朱某某、邱某某销售,合计254次。

被告人郑海荣将从被告人董某某处购买的《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相应的激活码加价后再通过QQ、微信等途径向刘浩、王某某等人销售,合计111次。

被告人刘浩将从被告人郑海荣处购买的《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及相应的激活码加价后再通过QQ、微信等途径向孙某某、刘某某、周某某等人销售,合计29人次。

经鉴定,上述《神途》游戏外挂程序属于破坏性程序。

另查明,案发后,四名被告人均对被害人进行了退赔,并取得其谅解。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关系人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资料、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

2.证人孙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4.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文某辉、郑海荣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刘浩提供专门用于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情节严重;四名被告人的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四名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其他同案关系人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少桥

2018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文某辉、郑海荣、刘浩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