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某非法经营案)_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丰检二部刑诉〔2020〕2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5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住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镇**嘉园**区**号楼**单元**室。1994年8月8日,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6年11月16日,被告人董某某曾因犯强迫卖淫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2000元,曾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3年1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董某某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17日被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丰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0月至2019年1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在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通过微信平台购买、宣传和销售高仿香烟,向王某甲(另案处理)、薛某某等人销售金额共计106439.24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6年10月至2017年7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向王某甲销售香烟共计2545元;

2. 2017年1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向薛某某销售香烟共计15966.12元;

3.2017年2月至2019年4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向李某甲销售香烟共计59187元;

4.2017年2月至2017年12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向陈某某销售香烟共计15946.12元;

5.2017年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向鲁某某销售香烟共计7790元;

6. 2017年3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董某某向李某乙销售香烟共计500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发破案报告、到案经过、微信交易明细、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李某甲、陈某某、鲁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涉案人员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一般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董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克会

(院印)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