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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诈骗案)_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浈检一部刑诉〔2020〕79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041989********,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住广东省韶关市浈某某**路**号。2014年2月19日韶市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故意伤害罪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2016年刑满释放。2019年12月17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浈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某明知“熊某某”实施诈骗,仍在12月1日至12月17日联系邓某某、陈某某(另作处理)在韶关市仁化县、乳源县、清远市英德市等多地帮助“熊某某”架设络漫宝话务窝点,保持络漫宝内的电话卡和网络畅通,使得其上家可以利用络漫宝内的手机卡拨打电话,以注销贷款账号、快递丢失理赔等手法诈骗吴某某、李某某、钟某某、张某某、黄某某、徐某甲、徐某某、阮某某等人共计12085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现场图、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为他人帮助,骗取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韶关市浈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华文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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