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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某、杨某某盗窃案)_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威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68********,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号,2008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7年5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67********,汉族,小学文化,四川省威远县人,户籍地址:四川省威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6日被威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20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威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涉嫌盗窃罪移送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某和被告人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到威远县铺子湾镇红星街前进轮胎店将6个钢制汽车轮毂盗走,拿到威远县大桥街鑫鑫废品收购站销赃。2020年9月8日凌晨1时许,董某某和杨某某驾驶一辆红色三轮摩托车来到威远县铺子湾镇龙泉村5组威远军德建材公司,盗走一些金属架子类物品,拿到威远县大桥街鑫鑫废品收购站销赃。经鉴定,涉案废旧汽车轮毂6个价值1800元,废铁废钢价值57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古能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移送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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