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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等五人寻衅滋事案)_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84号 

    被告人董某,男,199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渭源县,住渭源县********。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谢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新疆市阿拉尔市**镇**团**连**栋**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24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鲜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5199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陇西县**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甘肃省陇西县人,住陇西县**镇**村**社**号。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5月7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剡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青海**有限公司员工,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人,住安定区**乡**号。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5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6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定西**有限公司员工,甘肃省渭源县人,住渭源县**乡**村**社。无前科。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31日被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定西市公安局安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4月,被害人魏某某想和定西**学校学生冉某某谈对象,并经常纠缠冉某某。4月18日,冉某某到魏某某位于安定区**市场出租屋内给魏某某还钱时,魏某某将房门反锁不让离开,冉某某趁魏某某出门买泡面之际离开。随后冉某某将该事告诉其男朋友董某,董某听后特别生气,打电话叫来谢某某,谢某某打电话叫来鲜某,鲜某打电话叫来燕某某(已判决),燕某某又打电话叫来何某某(已判决)、党某(已判决)、剡某、闫某某等人,得知魏某某等人在定西职中上面的高速路上,何某某驾车拉载燕某某等人来到高速公路,下车后燕某某等人从后备箱内拿出洋镐把追打魏某某等人,致魏某某头面部多处软组织挫伤,左侧髌骨骨折,经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魏某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7年1月,燕某某等人给魏某某赔偿27400元,其中燕某某、鲜某、党某、闫某某分别赔偿7800元、7800元、4000元、7800元。

2016年8月9日,被告人闫某某到定西市安定区公安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谢某某、鲜某、剡某、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谢某某、鲜某、剡某、闫某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被告人董某、谢某某、鲜某、剡某、闫某某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闫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根据社会调查报告其一贯的表现等,建议对被告人董某、谢某某、剡某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鲜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适用缓刑;对被告人闫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斌兴

                                 检察官助理:康艳红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谢某某、鲜某、剡某、闫某某现取保候审的,联系电话分别为18219725668、18809325458、15693262265、18894448882、15109322432。

2.侦查卷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五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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