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28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系天长市**酒业业务员,住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相关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董某甲在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将相关客户用于冲抵酒款及自行收购的香烟,予以销售。其中:
1.2018年4月,销售给经营**甲超市的梁某某贵烟(跨越)牌香烟2条,得款460元。
2.2018年10月起,销售给经营**百货批发部的方某某黄山牌、红塔山牌、中华牌等多种品牌香烟若干条,得款计84300元左右。
3.2018年年底,销售给经营**乙超市的胡某某贵烟(跨越)牌香烟计8条,得款1840元。
4.2019年4、5月间,销售给经营**甲烟酒店的李某某贵烟(跨越)牌香烟3条、黄鹤楼(硬奇景)牌香烟3条、南京(雨花石)牌香烟2条,得款2550元。
5.2019年6月、9月11日、10月,销售给经营**平价超市的刘某某南京(精品)牌香烟10条、利群牌香烟2条、利群(软蓝)牌香烟1条、黄鹤楼(硬金砂龙烟)牌香烟1条,得款3007元。
6.2019年9月、11月2日,销售给经营**乙烟酒店的王某甲中华(软)牌香烟计30条,得款18600元。
7.2019年10月,销售给经营**丙烟酒店的王某乙中华(软)牌香烟计15条,得款9300元。
8.2019年10月,销售给经营**丙超市的董某乙云烟牌香烟4条、利群牌香烟1条、牡丹(软)牌香烟2条、南京牌香烟1条、南京(精品)牌香烟1条、黄山牌香烟1条,得款1715元。另,收购董某乙黄山(徽商新视界细支)牌香烟计7条,付款5250元。
9.2019年上半年,销售给经营**丁超市的孙某某贵烟(跨越)牌香烟10条、黄鹤楼(硬奇景)牌香烟10条,得款5100元。
10.2019年,销售给经营**百货超市的丁某某南京(炫赫门)牌香烟6条、南京(十二钗薄荷)牌香烟15条、贵烟(跨越)牌香烟15条、贵烟(硬奇景)牌香烟4条,得款8662元。另,丁某某用于冲抵酒款的香烟货值5000元。
2019年11月8日,天长市烟草专卖局将被告人董某甲存放于天长市**大道**小区**栋**单元右侧第一间自行车车库内的93种品牌规格、计8430条的香烟查获。
案发后,经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测,上述被查获的香烟系真品香烟;经安徽省烟草专卖局认定,上述被查获的香烟价值2149070元。
2019年11月8日,被告人董某甲经电话通知,自动到案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查获香烟的照片;
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丁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安徽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的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安徽省烟草专卖局的卷烟价格鉴证结论书。
6.检查等笔录:天长市烟草专卖局的现场检查笔录及照片等;
7.电子数据: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挠乱市场秩序,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国祥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在安徽省天长市**小区**栋**单元**室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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