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阳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黑绥阳检二部刑诉〔2020〕24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9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海林市**林业局**林场居民委**号,住**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5月20日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5月29日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7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柴河分局(原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至5月18日期间,被告人董某甲为食用乌虫蛇(棕黑锦蛇)治疗皮肤病,到柴河林业局新兴林场施业区48林班15经理小班、20经理小班和35林班16经理小班内,非法猎捕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棕黑锦蛇70条。董某某将棕黑锦蛇运往柴河途中被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民警查获。破案后,黑龙江省柴河林业地区公安局将被捕捉的棕黑锦蛇放归大自然。被告人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取得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行李箱两个;
2.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和管理的通告、认罪认罚承诺书、谅解协议、认罪认罚具结书;
3.证人李某某、董某乙的证言;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柴河林业局野生动植物保护科鉴定意见、黑龙江华林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有限公司价值鉴定报告书;
6.董某甲非法捕抓棕黑锦蛇数量、称重检测笔录、照片、非法猎捕棕黑锦蛇现场位置图、现场勘验笔录、放生笔录、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猎捕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棕黑锦蛇70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取得柴河林业局有限公司的谅解,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单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绥阳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文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柴河林业局秀水小区其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98页。
3.物证行李箱两个移送绥阳人民法院。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