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61967********,汉族,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北川羌族自治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9月4日被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川羌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通过其子董某乙在淘宝网上网购了射钉器、合金钢管、红外瞄准器等配件,后被告人董某甲使用商家配送的内六角扳手将购买回来的配件组装成一支射钉枪。经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枪支。2019年8月22日被告人董某甲主动将涉案枪支上缴,经过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买卖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买卖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刚
附:
1.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884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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