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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违法发放贷款案)(公开版)_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北检一部刑诉〔2020〕53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5111976********,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河南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信贷员,住安阳市北关区**路**号**号楼**单元**号(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于2019年6月6日被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安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系河南安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客户经理。2017年7月份,董某甲在原行长李某某(已提起公诉)的授意下,违反国家贷款相关规定,在明知贷款手续虚假的情况下,未进行严格调查,为王某某、董某乙、董某丙、张某某四人各办理270万元的承兑汇票质押贷款,共计1080万元,该四笔贷款均受托支付至李某某指定账户。案发前,该四笔贷款已还清本息。

2019年6月6日,被告人董某甲到公安机关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到案经过、贷款资料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董某乙、董某丙、张某某、董某丁等人证言;3.被告人董某甲及同案犯李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身为商业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案发前违法发放的贷款已全部还清,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红燕

年七月七日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村**号。

2.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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