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甲赌博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淳检公诉刑诉〔2020〕462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4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1271945********,汉族,文盲,农民,住浙江省淳安县**镇**村**号。2012年6月18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罚款200元;2015年3月4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6年6月8日因赌博被淳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3日;2017年10月23日因犯赌博罪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本案于2019年5月7日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董某甲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村自己开的小店内,多次聚集吴某甲、郑某某等人以押“小九”、“金花”等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董某甲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董某乙、吴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淳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晓敏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