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淳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中旬至4月初期间,被告人董某甲在淳安县千岛湖镇**村自己开的小店内,多次聚集吴某甲、郑某某等人以押“小九”、“金花”等方式聚众赌博,被告人董某甲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5500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某、董某乙、吴某甲等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官:吴晓敏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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