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元检一部刑诉〔2020〕217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8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住元阳县**乡**村委会**村**队,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6月21日被元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元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给吸食毒品人员杨某某、王某某、李某某等人,共计贩卖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净重5.56克,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3月份的一天,李某某在元阳县**乡街上向被告人董某甲购买了人民币250元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重0.5克;
2、2020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甲在自己家阴沟处贩卖人民币100元的1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给杨某某,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重0.2克,并容留杨某某在家吸食;
3、2020年6月份,被告人董某甲在自己家一楼贩卖人民币100元1包的毒品海洛因可疑物给杨某某,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重0.2克,并容留杨某某在家吸食;
4、2020年6月份,吸食毒品人员王某某联系董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后被告人董某甲联系张某甲(另案处理)把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送到***乡***附近交给王某某,王某某支付人民币200元给张某某。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重0.5克;
5、2020年6月19日,吸食毒品人员张某乙联系董某甲购买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后到杨某某家找到董某甲,以1包88烟抵给董某甲换购了2包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毒品海洛因可疑物重0.2克。
2020年6月18日,被告人董某甲和杨某某(另案处理)商量到河口**购买毒品海洛因可疑物,董某甲、杨某某等人在董某甲家一楼吸食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后,两人驾驶摩托车到河口**以1000元人民币的价格给一男子购买毒品海洛因可疑物4克。23时许,两人返回到董某甲家,董某甲、杨某某、张某丙、王某某、张某甲等人在董某甲家吸食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后杨某某和董某甲返回到杨某某家多次吸食毒品海洛因可疑物,把毒品海洛因可疑物分包成20包零包准备贩卖,2020年6月20日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等人被公安机关查获。
从杨某某床上搜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17包,经称量,净重3.76克。从董某甲身上搜出毒品海洛因可疑物2包,经称量,净重0.20克。经鉴定,毒品海洛因可疑物中检出海洛因成分。
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毒品管理规定,以贩养吸,多次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此致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元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丽梅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被羁押于元阳县看守所;
2、移送卷宗三册、光碟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