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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诈骗)(公开版)_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杭萧检公诉二刑诉〔2019〕109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董某甲向被害人曹某某虚构营业性射击场项目事实,以投资入股为名从曹某某处骗得入股资金75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至案发前,仅归还被害人曹某某1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家属代为偿还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5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董某甲农业银行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谅解书、还款协议书、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丙、董某丁、金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电话记录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笔录:电子物证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文艺霏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依法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补充卷1册,光盘6张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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