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女,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无业,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28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4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董某甲向被害人曹某某虚构营业性射击场项目事实,以投资入股为名从曹某某处骗得入股资金75万元,后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至案发前,仅归还被害人曹某某18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家属代为偿还被害人曹某某人民币57万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交易凭证、微信聊天记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董某甲农业银行明细、支付宝交易记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谅解书、还款协议书、收条、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户籍证明;
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丙、董某丁、金某某、吴某某、孙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情况说明、电话记录情况说明;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曹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勘查笔录:电子物证勘查记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文艺霏
检察官助理:王 昕
二○一九年九月二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依法羁押于杭州市萧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3册、补充卷1册,光盘6张
3、随案移送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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