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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诈骗案)_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鄞检刑诉〔2020〕26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227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务工,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6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6日至同月26日间,被告人董某甲(系聋人)在无还款能力的情况下,编造需要投资游戏币、还高利贷等理由骗取了被害人舒某某(系聋人)的信任后,以借款为名先后四次从舒某某处共计骗取了人民币13.2万元。得手后,董某甲将骗得钱款用于赌博挥霍。

2020年6月3日,被告人董某甲在鄞州区塘溪镇育碶村被公安人员抓获。现其已经得到了被害人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转账记录、谅解书等;

2.被害人舒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董欣

2020年11月19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监视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书证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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