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一部刑诉〔2020〕1675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4602001998********,黎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农场**队**幢**房。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董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董某甲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9年11月7日22时40分许,在江阴市城东街道滨江中路、扬子江路路口,碰到醉酒的被害人范某某、高某某,二人上前无故对被告人董某甲进行殴打。被告人董某甲被打逃走后,回到暂住地纠集了同事董某乙、董某丙、彭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一起赶至滨江中路、扬子江路路口,追上被害人范某某、高某某,共同对范某某、高某某进行殴打,董某乙、董某丙、彭某某又对上前劝阻的张某某进行殴打,造成被害人范某某门牙被打断2颗、被害人高某某右眼被打伤。经江阴市公安局鉴定,被害人范某某的伤势为轻伤二级,被害人高某某伤势为轻微伤。
被告人董某甲于2019年11月8日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并制作的全国人口基本信息、电话查询记录、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董某丙、彭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范某某、高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
5.江阴市公安局出具的鉴定书;
6.江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江阴市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纠集他人进行斗殴,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犯罪以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丁晓伟
2020年8月1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农场**队**幢**房。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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