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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等三人非法狩猎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一部刑诉〔2020〕14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0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0********,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化州市**楼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9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93********,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化州市**楼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4日经本院批准后被化州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丙,男,198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409821984********,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广东省化州市**楼镇**楼**村**号。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3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4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23日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日19时许,被告人董某甲提出狩猎野生动物“白面水鸡”,被告人董某乙、董某丙表示同意。后董某甲从家中拿来弹弓、电筒,董某丙则带上捕鸟器(内置有各种鸟类叫声的音响),三人前往野外山林寻找“白面水鸡”。至21时许,当董某甲、董某丙、董某乙寻至化州市新华农场十队14号山岭附近的鱼塘边时,董某甲拿出捕鸟器播放鸟类叫以吸引“白面水鸡”,伺机用弹弓射杀。随后,董某甲在该鱼塘边及鱼塘丛林处捕捉了两只“白面水鸡”,交由董某丙保管。当三人继续寻找“白面水鸡”时,被巡逻民警查获。经茂名市林业局对董某甲、董某丙、董某乙狩猎的两只疑似“白面水鸡”的野生动物进行鉴定,确认为鹤形目秧鸡科白胸苦恶鸟,属于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保全清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使用禁用的工具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海 容                                                          2020年5月21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现押于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董某丙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本案卷宗共贰册;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

4、附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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