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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窝藏案)(自然人犯罪认罪认罚)(公开版)_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临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刑检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811988********,汉族,大专文化,湖南省津市市人,住津市市**镇**村**组。因涉嫌窝藏罪,于2019年10月3日被临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2020年9月29日,本院对其重新办理了取保候审手续。

本案由临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窝藏罪,于2020年9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3年9月5日,被告人董某乙伙同胡某某、刘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将本县出租车司机邓某某杀害后,一直逃亡至2019年才被抓获归案。约2015年,董某乙逃亡广东期间,在获悉被告人董某甲(二人系堂兄弟)的电话号码后,便电话请求董某甲为其办理一张中国银行的银行卡。董某甲明知董某乙是在逃犯罪嫌疑人,却将自己名下一张卡号为62175820000********的中国银行卡交给董某乙使用。2017年,董某甲又应董某乙之请,将自己申办的一张号码为1477475****的电话卡交给董某乙使用,董某乙利用该电话卡办理了手机微信,并将董某甲的银行卡与微信绑定后丢弃。2019年10月,公安机关根据董某乙的微信图像等信息将其抓获归案。2017年10月至案发,被告人董某甲还以微信转账方式给董某乙提供过资金帮助。

2019年10月3日,临澧县公安机关办案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董某甲接受调查,董某甲便从深圳驾车自动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银行卡、电话卡开户情况、微信转账记录、研判报告、刑事判决书、证明、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常口信息等书证;2.证人证言: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董某甲、董某乙的供述及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明知是犯罪的人却帮助其逃匿,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窝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澧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润霞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某(联系电话1371454****)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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