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到沛县“紫金嘉苑”小区西侧周某某经营的“春明超市”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取放置在柜台下面黑包内的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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