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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盗窃案)_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713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9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沛县**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7日被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3日8时2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到沛县“紫金嘉苑”小区西侧周某某经营的“春明超市”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取放置在柜台下面黑包内的人民币4600元。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银行账户流水明细等书证; 

2.证人董某乙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指认笔录;

6.监控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检察官助理:王春影

2020年12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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