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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盗窃案)_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县检公诉刑诉〔2019〕7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地均为湖南省湘潭县**乡**村**组。2013年9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8年12月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湘潭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17日被湘潭县公安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湘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29日,被告人董某甲在湘潭县**镇**村**组付某某家,采用铁棍将付某某家的挂锁撬坏并进入室内,盗走五千元人民币,随后逃离现场。

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其家属已赔偿了被害人损失,被害人已书面谅解被告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到案经过等书证;证人董某丙的证言;被害人付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的行为己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曾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潘道平

2019年1月14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湘潭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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