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融检刑诉〔2020〕18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2291954********,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住融水县**乡**村**屯**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融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3月份,被告人董某甲为砍山造林,在未申请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到融水县**乡**村“**沟尾”(地名,与“**山”相邻)砍伐杉木、杂木树林一片。经聘请广西南宁立南林业调查规划设计有限公司鉴定,伐区有林面积为0.26公顷,林木蓄积量为13立方米,林木总出材量为8立方米;经融水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林木价值为人民币2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乡林业站证明、情况说明;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示意图、照片、现场指认笔录和指认照片;伐区调查报告和物价认定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证人杜某某、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石某某的证言;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森林法规,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无证砍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单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锋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在家,手机联系号码:13481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 《量刑建议书》1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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