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公诉刑诉〔2020〕205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区**镇**村**里**号。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0月13日被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2年3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州市长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在长乐区**镇**村“**酒庄”,被告人董某甲以举报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经营的**车队在**镇**村偷运土方,要求政府部门查扣其车辆为威胁,敲诈勒索走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人民币1.2万元。2019年12月27日,被告人董某甲投案。2020年1月7日,被告人董某甲家属退赔人民币1.2万元,陈某甲、陈某乙等人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微信转帐记录、短信、处罚证明、收条、谅解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许某某、董某乙、黄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某甲、陈某乙、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手机通话录音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私有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犯罪以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董某甲家属代为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综上,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对被告人董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市长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国清
检察官助理:王正金
2020年6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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