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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一部刑诉〔2020〕109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0011990********,汉族,初中文化,保山市隆阳人,户籍所在地及家庭住址: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村委会******号,2020年09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隆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09月28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保山市公安局隆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0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杨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董某甲,听取了被告人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01日凌晨07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家准备打墙建盖一道门,因为滴水问题,邻居孟某甲出来阻止的过程中与董某甲及母亲董某乙弟弟董某丙三人发生争吵,孟某甲的母亲杨某某、父亲孟某乙闻讯后赶到现场,两家人发生肢体冲突,其中杨某某与董某甲、董某乙二人发生肢体冲突,冲突中董某甲用脚踢打杨某某胸肋部数下,造成杨某某肋部受伤,后经隆(公)(司)鉴(法损)字(2020)04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根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5.6.4b条之规定,被鉴定人杨某某此次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在肢体冲突中,董某乙跌倒在地导致其左手无名指骨折(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受案登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2.证人:董某丙、董某乙 、李某某、王某某、罗某某、孟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和辨认笔录;6.保山市隆阳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文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案发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甲在6个月-10个月有期徒刑之间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马 强

检察官助理:杨 浩

                                     2020年11月17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现押于保山市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被害人杨某某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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