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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故意伤害案)_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海南省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城检一刑诉〔2020〕Z80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2001987********,黎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小组**号,捕前住原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3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逮捕。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天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告人董某甲表示认罪认罚,同意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办理本案,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跟被害人董某乙在三亚市天涯区**村委会**村**小组董某丙的小卖部因打牌发生争执后,两人在小卖部门口互相拉扯,在拉扯过程中董某甲和董某乙抱在一起摔倒在地,导致董某乙左肩膀受伤(经鉴定,董某乙受伤致左肱骨近端粉碎性骨折评定为轻伤一级)。

2020年7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董某甲被公安干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丁、杨某某、董某戊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董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刘道雄

 书记员:黄家强

2020年9月28日

附:1.被告人董某甲羁押于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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