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甲故意伤害、妨害公务案)_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监检一部刑诉〔2020〕186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4251960********,汉族,文盲,出生地湖北省监利市,住监利市**号,农民。因涉嫌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5月5日被监利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监利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监利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日22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酒后以其二哥董某乙偷拿自己钱物为由,持刀来到位于监利市**农场**分场**组董某乙的家门口敲击大门,董某乙见状将大门打开后,董某甲以手语比划的方式向董某乙讨要钱物,遭到董某乙拒绝,随后董某甲持刀在董某乙家门前空地上先后追砍董某乙、杨某某、董某丙,并将三人砍伤。经鉴定,董某乙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董某丙、杨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伤二级。

案发后,监利市公安局**派出所接到报警,指派民警周某某带领辅警孟某某出警到现场处置,被告人董某甲持刀将辅警孟某某砍伤,打砸警车(号牌鄂D****警),将家用煤气罐强行搬上警车,阻碍民警依法执行职务,并将前往接送伤者就医的民用小车(号牌鄂D****8)砸坏。经鉴定,孟某某的伤情程度为轻微伤。警车的财物损失为410元,民用小车的财物损失为1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证人董某丁、董某戊、董某己、董某庚、匡某某、余某某、董某辛、周某某、常某某的证言;2.被害人董某乙、杨某某、董某丙的陈述;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轻伤二级,一人轻微伤;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致一人轻微伤、警车损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监利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湛逢东

2020年11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监利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