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抢劫罪,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潘某甲,潘某乙、周某某、董某乙、董某丙、董某丁、唐某某、盘某某、陶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商量到八步城区对未成年人实施抢劫,分乘四部两轮摩托车,潘某丁、董某丙携带一把长约1.5米的大砍刀,由潘某某开车带路,从钟山县城来到贺州市八步区灵峰广场。
同日15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以及潘某甲、潘某乙、潘某某、董某乙看见被害人李某某(15岁)一个人在**服饰城附近行走,就拦住李某某,强迫其坐上潘某某和潘某乙的摩托车并把其夹在中间位置,被告人董某甲、潘某甲、董某乙开另一部摩托车跟着到了灵峰大桥南面桥头树底下与其他人员汇合后,上述人员用拖鞋、手掌对被害人李某某殴打并言语威胁、抢走李某某身上的一台华为荣耀8X手机(价值1349元),随后上述人员分乘四辆摩托车往大桥北面方向开走。
被告人董某甲等十人到了灵峰桥头北面红绿灯处看到被害人江某某(15岁)、高某某(14岁)驾驶一辆鬼火助力车从经成大厦往河边街东面方向行驶,上述十人驾驶摩托车在江滨华府地下停车场对面报亭处将被害人江某某、高某某车辆拦停并围住两被害人,董某甲等人用拖鞋或者手打江某某的头、脸,将两被害人驾驶助力车(价值1800元)抢走后。分乘摩托车回到钟山县城。几人在钟山镇步行街旁边的一家手机店将抢来的手机以人民币300元卖给店员陈某,其中150元被董某甲用去抵修理其手机费用,50元分别给五辆摩托车每辆10元加油,剩余100元由周某某拿着。案发后,涉案手机及助力车由公安机关扣押,助力车发还被害人。2019年7月17日,公安机关在钟山县将被告人董某甲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 被害人陈述;4. 同案人供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至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明鸣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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