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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未检刑诉〔2020〕Z12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200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982200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地广东省化州市,户籍住址化州市**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8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8月13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晚上23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为了寻求刺激,出资向一名微信号为“Sen****”男子(身份不明,在逃)购买毒品“K粉”及水剂毒品后,邀请朋友谢某某、董某乙和李某某,来到化州市**镇**公司董某甲租住的房间内,容留谢某某、董某乙和李某某在其房间内,以瓷盘及吸管作为吸毒工具,通过鼻吸的方式吸食毒品“K粉”,后被公安民警现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文锋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 本案建议适用速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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