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0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琼B1****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搭载黄某某从三亚市天涯区**农场**队往**农场**队方向行驶,途径**队路段时,与相对方向由董某乙驾驶的琼B8****号“宗申”牌二轮摩托车相碰撞,造成其三人受伤及两车部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董某甲、董某乙负同等责任,黄某某无责任。后被执勤民警带至三亚市中医院进行抽血,经检测,被告人董某甲的血液乙醇浓度为174.7530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车牌琼B1****号“力帆”牌二轮摩托车、车牌琼B8****号“宗申”牌二轮摩托车;2.书证:查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情况说明、身份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某、董某乙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抽血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董某甲系初犯、偶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建议对被告人董某甲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丁晓梅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住三亚市**镇**村委会**村**号,联系电话:187895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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