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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危险驾驶案)_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郯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郯检一部刑诉〔2020〕41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3811981********,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镇**村**组**号。2019年12月2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郯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3日被郯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郯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9日18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苏******(苏*****挂)号重型半挂货车沿郯城高新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郯城县新村乡丁沟村路段时与行人冯某某相撞,造成冯某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郯城交警大队下达第xxx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甲承担此次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抓获经过、车辆和驾驶人信息、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董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郯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守春

2020年1月23日

附:1、被告人董某某取保候审于江苏省邳州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附《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书各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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