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义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4112811991********,汉族,中专肄业,无业,住河南省义马市**村**组**排**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09月20日被义马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马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9月08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甲无照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义马市千秋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千秋路与滨河路路口时,因变更车道与同向行驶的张某某驾驶的豫MU****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认定,董某甲负此事故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董某甲驾车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86.3mg/100ml,系醉酒驾驶。董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无违法犯罪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单、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董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和照片;7.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甲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义马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样婷
2020年5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