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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危险驾驶案)_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龙检刑诉〔2021〕4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126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镇**村**楼**号,暂住地汕头市龙湖区****宿舍。2020年11月25日因无证(与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悬挂号牌机动车被处行政处罚人民币一千二百元,同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汕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汕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4日20时11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酒后驾驶一辆无号牌两轮摩托车(与其准驾车型不符),沿汕头市龙湖区**路自南往北方向行驶,途经**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现场对董某甲进行酒精呼气测试,测试结果为105mg/100ml;经提取被告人董某甲血样并委托汕头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其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提取当事人血样登记表、驾驶人与车辆信息查询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信息材料、前科查询证明、鉴定委托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与辨认;

3.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报告、现场检测报告书;

5.查获现场图、现场调查笔录、相关照片的辨认

6.视听资料:执法视频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醉酒后无证(与其准驾车型不符)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莹

 2021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量刑建议书;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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