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静检一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天津市静海区**镇**(户籍地为天津市静海区**镇**里**号楼**门**号)。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5日21时4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津H****9的小型汽车从天津市静海区泰和世家小区驶出,经静海镇联盟路大街、南纬二路、胜利大街,最后驶入静海区医院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董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2.5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董某甲如实供述危险驾驶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崔某某等人的证言;
3、鉴定意见;
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在公共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董某甲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静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李宏武
检察官助理 李 静
2020年9月2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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