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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侵犯著作权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海检知产刑诉〔2018〕8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2811988********,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兴化市**镇**路**号,现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镇**号楼**。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5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7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8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8年10月19日至2018年11月19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8年10月5日至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至2018年5月,被告人董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在未经被害单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位于本市海淀区,以下简称**公司)许可的情况下,将购入的广联达软件加密锁芯片、优盘外壳和挂绳等物品组装成能够破解使用广联达建筑工程造价类软件的广联达软件加密锁后通过互联网对外销售,并利用顺丰速递邮寄上述加密锁。2018年5月29日,被告人董某甲在其住所**,并当场起获广联达软件加密锁147个、广联达软件加密锁芯片866个以及用于组装加密锁的优盘外壳、挂绳、电脑等物品。综上,被告人董某甲非法经营数额人民币502554元,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物品图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推广网站截图、**公司提供的著作权证明材料等;3.证人证言:宋某某、董某乙二人的证言;4.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版权鉴定委员会出具的软件同异性鉴定报告;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电子数据:载有顺丰速运快递信息表等数据的光盘;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计算机软件作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晨

2018年12月1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北京市海淀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六册;

3.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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