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董某甲交通肇事罪案)(公开版)_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文检一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6196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工,户籍所在地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住址**。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26日被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9月2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威海市公安局文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3日20时46分,被告人董某甲持E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机动车,沿省道204由南向北行驶至威海市文某区张家产镇***村东侧(51km+600m),其驾驶的二轮机动车前侧右部与顺行在前的被害人房某丙驾驶的悬挂临时威海***号二轮电动车后部左侧发生碰撞,致房某丙受伤。2020年6月18日,被害人房某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房某丙符合生前头部受钝性外力致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董某甲承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警情处置指令单、办案说明、电子档案、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整车公告等;(2)证人证言:证人董某乙、董某丙、房某甲、房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血检报告、车辆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处警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威海市文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任慧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被取保候审于威海市文某区**镇**村**号,联系电话:1386315****,1356180****;

2.本案侦查卷宗2册,单页证据3页,证据光盘1张,电子卷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