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一部刑诉〔2020〕31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2********,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务农,出生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0日被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1日9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无证驾驶无号牌、制动系统性能不符合要求的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搭乘李某某,从资阳市雁江区董家坝方向驶往资阳市城区方向,当行驶至资阳市雁江区莲花路莲花山公墓外弯道处,因车速过快,车辆失控,与相对方向驶来的童某某驾驶的川M28***号大型变通客车(核载26人,实载人36人)相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董某甲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2019年12月8日,资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二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童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被告人董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李某某死亡后,被告人董某甲给了被害方慰问金2000元。
2020年3月26日,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20)川2002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由被告董某甲赔偿原告董某乙、董某丙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433786.91元。董某甲一直未赔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民事判决书、返还物品凭证、被害人户籍、驾驶证等书证;2.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笔录;3、执法记录仪视频、车辆行车记录仪视频光盘一张;4.酒精呼气仪测试结果单、车辆鉴定意见书、尸体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书;5.证人童某某、陈某某证言;6.董某甲的供述和辩解;7.到案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无号牌、制动性能不符合要求的机动车,超速行驶,因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两车受损,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英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联系电话:1822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散页证据材料15页。
3.量刑建议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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