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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交通肇事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左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农民,捕前住科尔沁左翼中旗**镇**村**号,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3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5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己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董某甲驾驶蒙G*****号红色威姿牌小轿车,沿科尔沁左翼中旗保康镇团结路由南向北行驶,当行驶至保康镇希望小区东门公路处时,将由西向东步行横过道路的被害人张某甲撞倒,致张某甲受伤,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董某甲驾驶肇事车辆驶离现场。22日20时50分,被害人张某甲被送到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日23时许,被告人董某甲到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投案。

经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董某甲在此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张某甲无责任。

经检验,被害人张某甲因交通事故致闭合性胸腹腔脏器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劣迹证明、驾驶证信息及行驶证信息、酒精吹测单、病历、医院死亡证明、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证人证言:证人郑某甲、董某乙、郑某乙、张某乙、关某某、侯某某、宋某甲、周某某、宋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车体痕迹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1张、事故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逃逸,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案发后驾驶车辆驶离开现场,后主动投案,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据此,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被告人董某甲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玉明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科尔沁左翼中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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