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一部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41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镇,住曲阳县**镇**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曲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曲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曲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12日补查重报。被告人董某甲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4日15时55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饮酒后驾驶冀**号小型轿车沿**线(**省道),由东向西行驶到曲阳县**镇**村**加油站东侧(108KM+500M)路段时,与前方同向行驶的曲阳县**镇**村侯某甲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致侯某甲及乘车人陈某甲受伤,陈某甲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发生事故后被告人董某甲弃车逃逸。
经曲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事故认定小组认定,被告人董某甲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侯某甲、陈某甲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被告人董某甲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侯某甲、陈某甲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飞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曲阳县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一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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