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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交通肇事案)_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188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3198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平度市**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被平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6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2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持B2E类驾驶证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309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省道309137KM+500M,适遇对向行驶的被害人张某某持C4类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三轮电动车沿309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肇事处驶入路左,两车相撞致二车损坏,被害人张某某当场死亡。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认定张某某符合颅脑损伤死亡。肇事后,被告人董某甲驾车逃逸于次日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2月18日平度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董某甲肇事后驾车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董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被告人董某甲与被害人亲属未达成和解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息查询结果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甲、赵某某、董某乙、李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东金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荆某某电话录音、迟某某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交通肇事后逃逸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董某甲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梦芸

2020年8月6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处;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_6.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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