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绍柯检一刑诉〔2020〕791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1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镇**村委会**号**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谭玲玲,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韩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11994********,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绍兴市越城区**镇**村**号。2016年7月2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辩护人洪震亮、徐琦,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毛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5021990********,汉族,本科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宁国市**镇梅**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4日被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0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绍兴市公安局柯某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韩某甲、毛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董某甲、韩某甲、毛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董某甲、韩某甲、毛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3月2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3日、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审查查明:
2019年9月3日,被告人董某甲因徐某甲欠债不还,以上门索要相威胁的方式将徐某甲约至绍兴市柯某区**广场**号楼下,并纠集被告人韩某甲、毛某某前往。当日凌晨3时10分许,被告人董某甲、韩某甲、毛某某采用殴打、辱骂等方式向徐某甲逼债,还逼迫徐某甲联系其父母还钱;4时10分许,因徐某甲仍不能还钱,被告人董某甲、韩某甲和徐某甲至被告人毛某某登记的绍兴市柯某区**街道的**大酒店**房间内,直至下午13时30分许,徐某甲在被迫继续电话联系其父母要钱未果后离开酒店回家筹钱,期间被告人董某甲仍打电话向徐某甲催债。当日15时57分许,徐某甲回到**大酒店,服敌敌畏自杀,经抢救无效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转账记录、扣押清单、车辆轨迹查询、通话详单、情况说明、开房记录、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抓获经过,证人巴某某、徐某乙、韩某乙、韩某丙、周某某、董某乙、何某某、吉某某、熊某某、朱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甲、韩某甲、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检查笔录:提取笔录、电子物证检验报告;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视听资料:路面监控视频、酒店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韩某甲、毛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韩某甲、毛某某为索取债务,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绍兴市柯某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严一鸣
检察官助理:王鑫丰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韩某甲、毛某某现羁押于绍兴市柯某区看守所;
2.移送公安侦查卷伍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物品详见清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叁份,《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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