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公诉刑诉〔2019〕82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21992********,汉族,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底商(**宠物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527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安县,住张家口市桥东区**街**店,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乔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03196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桥西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19年5月28日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4日被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逮捕。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某、乔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董某甲与被告人董某某从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走私卷烟的行为,董某某负责卷烟销售业务,董某甲负责联系上家、采购、送货、接收藏匿走私卷烟。201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张家口市桥西区广立家园南区房间内查获涉案走私卷烟LOTOS、SESE等品牌卷烟共计2339条,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243213元。董某某、董某甲父子曾向刘某甲、刘某乙、乔某某出售卷烟,2019年6月3日,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刘某甲处扣押未销售卷烟ESSI共计40条,价值4163.6元。
被告人乔某某从事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销售走私卷烟的行为,2019年5月28日,公安机关和烟草专卖局执法人员在张家口市桥东区第六医院院内食堂库房查获新牡丹、ESSI等走私卷烟及黄金叶共计436条,经张家口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价值为48071元。以上被查扣卷烟除黄金叶外均向董某某进购。乔某某曾向武某某、张某甲、王某某、李某某、施某甲等人出售过走私卷烟。乔某某向武某某出售走私卷烟价值2850元;乔某某向施某甲出售走私卷烟价值3643元;乔某某向张某甲出售走私卷烟价值2405元;乔某某向王某某出售走私卷烟价值12815元;乔某某向李某某出售走私卷烟价值9340元;乔某某向张某乙出售走私卷烟价值44598元;乔某某向施某乙出售走私卷烟价值1736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信息、到案经过、扣押笔录、价格认定结论书、微信转账截图、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姚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董某某、董某甲、乔某某供述与辩解;
4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手机恢复记录及现场查获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某、乔某某三人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贩卖新牡丹、ESSI等走私卷烟,董某甲、董某某父子非法经营数额为296534元,属情节特别严重,乔某某非法经营数额为141091元,属情节严重,其三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闫 鑫
检察官助理:李美珍
2019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董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被告人乔某某现羁押于张家口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5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