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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董某乙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刑诉〔2020〕468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5********,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市赣榆区**局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 年7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连云港市赣榆区**局工作人员,中国共产党党员,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路**号。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 年7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董某乙,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11971********,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村**队**号。被告人董某乙因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20 年7月16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由该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8月20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孟庆保及值班律师李胜刚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4月15日,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在连云港市赣榆区班庄镇东方红村刘某某家中共同经营的KN95口罩加工点,以每只4.6元的价格将其生产的不合格KN95口罩9000只出售给朱正(另案处理),销售金额人民币41400元。

2.2020年4月18日,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以每只5.2元的价格向朱某某销售其生产的不合格KN95口罩9550只,销售金额人民币496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口罩、手机等物证;

2.交易记录、户籍证明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朱某某、汪某某、应某某证言;

4.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供述和辩解;

5.江苏省特种安全防护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检验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生产、销售数额超过五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共同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共同犯罪。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新闻

                              检察官助理:单超仙

2020年9月17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刘某某、董某乙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电话:董某甲1380513****、董某乙1377542****、刘某某1391217****。

2.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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