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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董某乙盗窃案)(公开版)_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化检二部刑诉〔2020〕Z400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2001********,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化州市**村**号。因涉嫌盗窃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821998********,汉族,中专文化,现住广东省化州市**区**村**号。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化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1日被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5日被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本院于2020年10月2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25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5月11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董某甲与陈某甲(身份未明,另案处理)密谋砸车窗盗窃财物。当时董某甲、陈某甲驾车窜到化州市河东大桥桥头**隔壁的斜坡处时,发现事主颜某某停放着一辆宝马小汽车在斜坡处,董某甲、陈某甲发现适合作案,于是由董某甲持作案工具砸车窗,陈某甲在一旁望风、接应。后来董某甲将车窗砸烂后就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在车内发现一个钱包(内有现金3000元、一些外币及银行卡等物),于是董某甲就将这钱包连同现金、银行卡及外币等物品全部盗走,之后和陈某甲一起逃离现场。

2、2020年5月1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与董某丙(另案起诉)、李某甲(另案处理)四人经密谋砸车窗盗窃财物。由李某甲驾驶黑色锐志搭着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窜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公园上坡路段处,之后董某甲、董某乙、董某丙、李某甲等四人全部下车,由董某甲负责砸车窗,董某乙、董某丙、李某甲三人在旁边望风,当时董某甲发现事主李某乙停放在**公园上坡处的白色比亚迪小汽车适合作案,于是董某甲就手持一把条状铁条将李某乙的比亚迪小汽车的车窗砸烂,之后进入到车内盗窃财物。最后董某甲在李某乙的车内找到现金3500元,董某甲将这3500元现金偷到手后就同董某乙、董某丙等人一起逃离现场。

3、2020年5月23日凌晨,被告人董某甲与“黑狗”(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密谋砸车窗盗窃财物。当时董某甲、“黑狗”驾车窜到化州市**公园**路斜坡处时,发现事主李某丙停放着一辆丰田小汽车在斜坡处,董某甲、“黑狗”发现适合作案,于是由董某甲持作案工具砸车窗,“黑狗”在一旁望风、接应。后来董某甲将车窗砸烂后就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当晚董某甲从李某丙的车内发现现金300元及苹果6手机一台,于是董某甲就将这300元及苹果6手机盗走,之后和“黑狗”一起逃离现场。

4、2020年6月15日凌晨,被告人董某甲与董某丙、“高佬”(身份不详,另案处理)、“黑狗”(身份不详,另案处理)四人密谋砸车窗盗窃财物。当时董某丙、董某甲两人一起,“高佬”、“黑狗”一起分别窜到化州市下郭街道办**路张某某出租屋门口(**幼儿园)旁,发现事主李某丁停放着一辆丰田牌小汽车适合作案,于是由董某甲负责砸车窗,其他人员在一旁望风接应,后来董某甲将车窗砸烂后就进入车内盗窃财物,董某甲、董某丙等人在李某丁的小汽车内盗窃到苹果XR手机一台及现金5000多元。经鉴定李某丁被盗苹果XR手机价值人民币3824.39元。

 5、2020年6月27日凌晨,被告人董某甲与“高佬”密谋砸车窗盗窃财物。当董某甲、“高佬”驾车窜到化州市**公园**路斜坡处时,发现事主陈某乙停放着一辆宝马小汽车在斜坡处,董某甲、“高佬”发现适合作案,于是由董某甲持作案工具砸车窗,“高佬”在一旁望风、接应。后来董某甲将车窗砸烂后就进入车内盗窃财物,当晚董某甲进入陈某乙的宝马小汽车后没有发现任何财物,之后和“高佬”一起逃离现场。

6、被告人董某甲在作案前就知道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市场正在装修中,所有店铺是用红蓝条布围住的,所以就想盗窃市场店铺财物。于是在2019年9月16日2时许,董某甲自己一个人携带一条铁棍来到化州市河西街道办**市场内分别进入市场内的六间店铺内实施的财物,盗得财物合计1700元,之后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资料;抓获经过;扣押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嫌疑人违法犯罪记录查询登记表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无视国家法律,合伙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化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荣华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现在羁押在化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柒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叁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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