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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董某乙扰乱无线电管理秩序案)(公开版)_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绿检刑检刑诉〔2019〕115号

被告人某甲,男性,199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派出所管内捕前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无前科劣迹。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董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22197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派出所管内,捕前住址:唐山市丰南区***镇***村,无前科劣迹。因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8年11月17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2月25日被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涉嫌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初至11月16日期间,在长春市绿园区、南关区、朝阳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地,被告人董某乙驾驶冀B*****白色宝马轿车,车内装载伪基站设备一套,董某甲利用该伪基站设备发送诈骗短信息,并销毁发送数量等记录。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常住人口查询、银行流水及转账记录、扣押物品清单、发送诈骗信息照片、吉林省*******厅关于对长春市公安局**区分局来函的复函、无线电发射设备现场测试报告、情况说明、存款历史交易明细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计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徐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的供述与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琳

2019年4月9

附:

1.被告人董某甲、董某乙现羁押于长春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2.案卷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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