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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李某某等寻衅滋事案)_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40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71********,汉族,初中肄业,雨花台**菜场卖猪肉,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桥**公寓**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1********,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熊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11251994********,汉族,中专文化,安徽**卤鹅店老板,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城**栋**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熊某某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6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熊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重大复杂,本院于2020年10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董某甲以月息5%及以上的高额利息在本市雨花台区等地向被害人杜某某、黄某某、汪某甲等人放贷。2016年至2017年期间,被告人董某甲多次纠集被告人李某某、熊某某等人,对多名借款被害人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手段索要债务和高额利息。具体分述如下:

1.2016年夏天某晚,被告人董某甲、熊某某、关某某(另案处理)至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上河镇高北村,被告人熊某某以扇被害人杜某某耳光的方式逼迫其偿还债务。

2.2016年冬天某日中午,被告人董某甲为索要债务,约被害人杜某某至本市雨花台区福润雅居附近的潇潇阁饭店,以扇被害人杜某某耳光的方式逼迫其偿还债务。

3.2016年冬天某晚,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熊某某等人为索要债务,将被害人杜某某带至本市雨花台区三江学院秦淮河边,采用对其扇耳光、扯衣服、威胁将其推入河中的手段逼迫其偿还债务。

4.2017年1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熊某某等人至本市江宁区**街道**路被害人黄某某的月子会所,采用砸电脑、辱骂等手段逼迫其偿还债务。

5.2017年4月18日晚,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齐某某(另案处理)为索要债务,至被害人汪某甲位于本市雨花台区**居**园**栋**单元**室的住处,采用掀桌子、踹门等手段恐吓被害人汪某甲家属。

6.2017年5月6日晚,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齐某某为索要债务,至被害人汪某甲位于本市雨花台区**居**园**栋**单元**室的住处,对被害人汪某甲及其子汪某乙拳打脚踢,逼迫被害人汪某甲偿还债务。

7.2017年9月6日晚,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熊某某为索要债务,至被害人祝某某位于本市雨花台区**苑**幢**单元**室的住处,以扇被害人祝某某耳光的方式逼迫其偿还债务。

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熊某某均于2020年6月5日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处警记录等书证;

2.证人齐某某、关某某、董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杜某某、黄某某、汪某甲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熊某某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董某甲、李某某、熊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梅菁

检察官助理:王雨婷

2020年10月23日

附:

1.三名被告人现均被羁押在南京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3.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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