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公诉刑诉〔2019〕519号
被告人董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乡**村**组,现租住:十堰市茅箭区顾家岗第四人民医院出租房。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曹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1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郧县**镇**村**组,现住址:十堰市张湾区**路**室。2019年7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批准逮捕,次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乡**村**组**号,现住址:十堰市**路**小区**栋**单元**号。2019年8月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31992********,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山县**镇**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竹山县**路**园**号楼**号。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次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被告人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251989********,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房县**乡**村**组**号,现住址:湖北省房县**乡**村**组**号。2009年因抢劫罪被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判刑三年,2012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2日经本院以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批准逮捕,次日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张湾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曹某甲、某某甲涉嫌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以被告人某某乙、付某某涉嫌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11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7年3 、4月,被告人董某甲明知周某某(另案处理)买卖信用卡获利,仍让兰某某、王海、董某乙办理信用卡并出售给周某某。且以每人300元从周某某处收取好处费900元;后王海、兰某某、董某乙在董某甲和周某某带领下到各地办理信用卡97张,周某某收购后出售给毛奎(另案处理)。
2.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曹某甲从曹忠丽、张某乙、陈某甲、纪某某、刘立平、李芳等人处收购共计10张信用卡,然后出售给毛奎,获利500元。
3. 2018年12月,被告人某某甲先后从严高松处收购3套信用卡,从某某乙处收购2套信用卡,从陈俊林处收购1套信用卡,然后出售给毛奎。
4. 2018年6月,被告人某某乙将自己的2套信用卡U盾出售给某某甲,获利1600元。后在2018年12月31日将其中出售给某某甲的一张招商银行卡卡号62148371********挂失补办,并将卡内24300元占为己有。
5. 2018年12月,被告人付某某将自己的4套信用卡U盾出售给徐某某(另案处理),获利2200元。后在2019年5月22日将其中出售给徐某某的一张工商银行xxxx4信用卡挂失补办,并将卡内的6000元占为己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本案犯罪事实有1.抓获经过、照片等书证;2.证人纪某某、陈某甲、张某乙、兰某某、董某乙、毛某某、张某丙、周某某、徐某某的证言;3.视听资料等证据证实;4.被告人曹某甲、董某甲、某某甲、某某乙、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
被告人董某甲合同他人非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97张,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曹某甲非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10张,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甲非法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6张,属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之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某某乙、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分别盗窃他人财物24300元、6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陈浙云
2019年11月25日
附:
1、被告人董某甲、曹某甲、某某乙、付某某现羁押在十堰市看守所;
2、被告人某某甲取保候审,电话:1359373****;
3、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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