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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董某甲、张某某等非法拘禁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428号

被告人董某甲,女,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小学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小区(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镇**村**队**号),务工。被告人董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23211968********,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巷(户籍地安徽省天长市**镇**队**号),天长市**人寿保险保险公司员工。被告人张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天长市人,身份证号码3411811989********,汉族,中专文化,住安徽省天长市**路**号,无业。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6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张某某、李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左右,被害人应某甲从被告人董某甲处购买白酒,酒款共计3万余元。后董某甲多次向应某甲索要酒款,应某甲一直未还。2016年至2017年间,董某甲为向应某甲索要酒款,先后两次非法限制应某甲的人身自由,另其还伙同被告人张某某、李某某非法限制、剥夺应某甲人身自由。具体非法拘禁事实如下:

2016年9月4日,董某甲为向应某甲索要酒款,与应某甲一起至安徽省泗县,在返程途径江苏省盱眙县时,因乘坐车辆损坏需修理,董某甲遂联系张某某来接其,并称随应某甲来拿钱未果。当日下午5时许,张某某乘坐董某乙驾驶车辆至盱眙县找到董某甲,后董某甲、张某某将应某甲拽上车欲带回天长要钱。在车上,二人继续向应某甲要钱并与应某甲发生争吵,张某某用手打了应某甲脸部一巴掌。至天长后,张某某提出在宾馆开房间向应某甲要钱,后二人将应某甲带至天长市**宾馆,逼应某甲还钱,否则不让离开。次日上午,董某甲、张某某带应某甲至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应某甲朋友王某甲处借款1万元。当日下午3时左右,二人又将应某甲带至**宾馆,董某甲至应某乙处拿款5000元,后才让应某甲离开。此次,董某甲、张某某共非法拘禁应某甲22小时左右。

2017年12月19日上午,董某甲指使李某某驾车带其至应某甲位于天长市**镇的老家向应某甲索要欠款。因应某甲不还款,董某甲、李某某便强行将应某甲拖拽上车并欲带回天长继续要钱。当晚19时左右,二人将应某甲带至天长市**宾馆房间内,让应某甲想办法还钱。李某某在房间内待至凌晨左右离开,之后按董某甲的要求,吃饭时间至宾馆送饭。第三日上午,应某甲让应某乙报警,民警于当日10时许至**宾馆将董某甲、应某甲带至千秋派出所,在应某甲向董某甲出具保证书后,双方各自离开。此次,应某甲被董某甲、李某某非法拘禁39小时左右。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董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先后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收条、宾馆入住记录、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陈某某、王某甲、赵某某、王某乙、梅某某、董某乙、陶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应某甲、应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董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等笔录:董某甲、应某甲等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张某某、李某某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董某甲、张某某、李某某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巧银

                                检察官助理:徐存亮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董某甲现在天长市**路**小区候审;被告人张某某现在天长市**巷候审;被告人李某某现在天长市**路**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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