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临检一部刑诉〔2020〕62号
被告人董某甲,曾用名董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号。2017年7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姚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15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3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西安市临潼区**街**村**组。2017年7月3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1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董某甲、姚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罪,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1月1日至11月21日,被告人董某甲伙同姚某某、王某某在西安市临潼区东六队租赁村民焦某某房屋,购买设置电子游戏设备,开设赌场从事赌博活动,同年11月21日17时许,公安机关接群众举报后将赌场查获,现场扣押六狮王朝游戏设备8台、捕鱼机4台,现场扣押赌资3600元。经鉴定:现场扣押的电子游戏设备均具有赌博功能。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2.被告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辨认笔录及照片说明;
5.现场辨认笔录、示意图及照片说明;
6.扣押物品清单;
7.电子游戏设备认定意见书;
8.刑事判决书;
9.户籍证明及其他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董褀、姚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某甲、姚某某、王某某无视法制,开设赌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三名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常娜梅
2020年6月15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2册、照片1册、光盘1张、补材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告知书》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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